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應按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付通知書」所載應交付、應收取之保證金款項數額,依下列規定完成保證金款項收付作業:
    1. 一、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將其自有及客戶所有保證金款項,分別匯入其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
    2. 二、有應收取保證金款項者,得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向本公司申請提領,本公司再依結算會員自有及客戶所有別,撥入其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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