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本公司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 一、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2. 二、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2. 前項最後結算價以其他機構提供之資訊為基礎者,遇該等機構更正資訊時,本公司得配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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