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交割契約,並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1. 一、經相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 二、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3. 三、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4. 四、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5. 五、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6. 六、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而情節重大者。
    7. 七、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者。
    8. 八、未能持續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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