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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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期貨商應於結算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憑以辦理保證金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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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期貨商自行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於結算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自有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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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前項金融機構及委託期貨商間應簽訂契約,約定該金融機構依結算會員之通知,辦理結算會員與委託期貨商間保證金款項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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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結算會員應副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