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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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同一期貨交易契約,其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逾本公司所定之標準。但依本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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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之標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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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鉅額交易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