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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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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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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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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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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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價申報及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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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撮合時段,按逐筆輸入之買賣申報進行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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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盤有效且未能立即成交之所有買賣申報,撮合成交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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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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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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