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契約之買賣申報數量,除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外,得為部分成交。
  2. 未成交之部分,除下列情形外,依原申報價格繼續進行撮合成交:
    1. 一、原買賣申報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2. 二、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其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依該辦法退回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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