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 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之期貨商,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所定之財務標準,填送申請書,簽具市場使用契約,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
一、期貨商許可證照影本。
-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之名冊及登記表。
-
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
六、營業處所設備配置圖及場地勘驗證明。
-
七、完成期貨交易業務所需資訊設備及傳輸準備之證明。
-
八、取得結算會員同意辦理結算、交割或自行取得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
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十、其他經本公司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