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接受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委託時,不得接受採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契約之委託買賣。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期貨商不得接受代理人為期貨商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辦理實物交割,其交易有實物交割之虞時,應即通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及其代理人,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人為保管銀行。
  3. 前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除依本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三規定處置外,並應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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