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接受委託人從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應與其簽訂風險預告書,並增訂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相關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2. 期貨商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規定,於其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下列作業規範及風險控管機制,並確實執行:
    1. 一、得進行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人資格條件。
    2. 二、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單下單控管作業方式。
    3. 三、當日沖銷交易盤中風險控管機制。
    4. 四、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沖銷規範。
    5. 五、收盤後委託人留有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餘額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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