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期貨商之業務員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
  2.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期貨交易部分,向期貨商查證有關資料,該受託期貨商應據實提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