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授權委託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2. 前項委託為當盤有效之委託。期貨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及交易時段,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委託有效日期及交易時段。
  3. 市價委託,係指委託人不限定價格,委託期貨商為其申報買賣。
  4.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期貨商為其申報買賣。
  5. 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係指委託人不限定價格,委託期貨商為其申報買賣,由本公司交易系統接收該買賣申報後,依本公司規定決定其限定價格。
  6. 授權委託,係指期貨商接受特定客戶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期貨商代為決定申報買賣時間及價格之委託。
  7. 前項所稱特定客戶,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槓桿交易商。
    2.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1. (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2. (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三)出具載明由期貨商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之聲明書。
  8.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自然人特定客戶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2.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一)開戶滿六個月。
      2. (二)提出最近一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3. (三)未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或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但已結案且已滿三年。
  9. 期貨商接受授權委託時,應在買賣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字樣,並依規定保存委託人授權委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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