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其低於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與其未了結部位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2. 委託人未能依前項規定之限期內補足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約。
  3. 第一項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標準。
  4.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該契約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成數由本公司訂定之;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