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1. 一、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全部了結委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委託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者。但有下列情事,由本公司另定補繳期限者,不在此限:
      1. (一)期貨商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領取並處分委託人繳交之有價證券作業。
      2. (二)國內外突發重大政經事件,致國內期貨市場喪失流動性。
    2. 二、不履行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義務者。
  2. 前項「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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