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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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委託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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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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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姓名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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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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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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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人在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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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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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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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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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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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年限為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