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將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置於營業處所。
  2.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期貨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3.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4. 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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