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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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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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稽核報告及其相關憑證,期貨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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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依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