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即採行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之措施:
    1. 一、期貨市場或其相關現貨市場被操縱、壟斷或有囤積之現象,或有被操縱、壟斷或囤積之虞者。
    2. 二、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3. 三、期貨結算或相關款項收付作業之系統中斷或故障,有影響期貨交易契約結算交割義務履行之虞者。
    4. 四、本國或他國政府,或其他期貨交易所之措施,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者。
    5. 五、電力供應、電腦交易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影響本公司市場之正常運作。
    6. 六、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發生重大違約。
    7. 七、期貨商或結算會員發生財務危機或宣告破產,或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
    8. 八、期貨交易人、期貨商、結算會員或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違反相關法令規章情節重大,有影響市場之虞者。
    9. 九、其他對於期貨交易秩序、公平性、流動性或結算交割之正常進行有重大影響者。
  2. 前項電腦交易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之處理措施,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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