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為因應前條各款情事,得採行下列措施:
-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
二、調整期貨商、結算會員之財務標準。
-
三、限制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
四、限制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及部位。
-
五、限制結算會員之部位。
-
六、暫停或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
七、限制期貨交易價格於特定範圍。
-
八、限制期貨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
-
九、命令了結期貨商、結算會員自有或客戶之一部或全部交易。
-
十、變更或限定交易時間。
-
十一、變更或限定期貨交易契約之交割條件。
-
十二、終止期貨商之市場使用契約。
-
十三、終止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契約。
-
十四、其他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