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為因應前條各款情事,得採行下列措施:
    1.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2. 二、調整期貨商、結算會員之財務標準。
    3. 三、限制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4. 四、限制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及部位。
    5. 五、限制結算會員之部位。
    6. 六、暫停或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7. 七、限制期貨交易價格於特定範圍。
    8. 八、限制期貨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
    9. 九、命令了結期貨商、結算會員自有或客戶之一部或全部交易。
    10. 十、變更或限定交易時間。
    11. 十一、變更或限定期貨交易契約之交割條件。
    12. 十二、終止期貨商之市場使用契約。
    13. 十三、終止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契約。
    14. 十四、其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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