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發生付款違約( Payment Default)情事時,該結算會員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了結其所有未沖銷部位(Close–Out Netting ),本公司即依其申請辦理;本公司亦得通知全部結算會員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了結其所有未沖銷部位。
  2. 前項所稱付款違約,指本公司未如期支付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或其他本公司規定結算會員之應收款項,且經結算會員以書面催告逾十個營業日仍未給付。但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天然災害、暴動、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不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未如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3. 本公司發生無清償能力情事時,應儘速通知結算會員,並依職權或結算會員書面申請,即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了結全部結算會員所有未沖銷部位。
  4. 前項所稱無清償能力,指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本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2. 二、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停業、歇業、解散、聲請破產法所定和解或破產宣告之決議。
    3. 三、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
    4. 四、本公司之債權人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本公司破產之宣告。但其聲請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不在此限。
  5. 本公司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了結結算會員所有未沖銷部位,應由本公司依市場價格或依本公司訂定之各商品強制了結價格,分別計算各結算會員客戶帳及自有帳之終止價值,終止價值為帳戶內提前了結部位應收款項(以正值表達)與應付款項(以負值表達)及其他應收付款項正負值之加總。
  6. 加總後之淨額為正數者,應由本公司給付該金額予結算會員;為負數者,應由結算會員將該淨額之絕對值金額給付予本公司。
  7. 本公司依前條第九款命令了結結算會員自有或客戶之一部或全部交易時,應以淨額結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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