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與委託人間或結算會員與委託期貨商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得進行仲裁。
  2. 前項仲裁約定,應由期貨商、結算會員分別訂入受託契約及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中,作為商務仲裁條例所規定之仲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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