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本公司所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足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
-
二、於受託前未先向委託人收取保證金。
-
三、期貨商自行買賣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
四、違反巿場使用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