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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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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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就其受僱人執行業務及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應對本公司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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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對本規則、市場公告及其他規定悉應遵守,不得諉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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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