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交割結算基金由本公司設專戶保管,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3.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2. 前項第二款之運用,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3.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定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
  4. 本公司運用結算會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孳息,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發還各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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