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1. 一、財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2. 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3. 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業主權益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者。
    4. 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5. 五、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有增加市場風險之虞者,或未能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6. 六、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7. 七、交割結算基金有不足支應市場風險之虞時,本公司得對全體結算會員調整交割結算基金之提撥金額。
    8. 八、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2. 前項增繳之金額由結算業務委員會建議,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
  3. 第一項第五款之認定標準,由本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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