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3條之1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本公司得對該結算會員帳戶內之部位及保證金,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一、停止違約結算會員及其委託期貨商之交易。但為了結部位所為之交易,不在此限。
    2. 二、凍結或移轉違約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
    3. 三、本公司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與違約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處開立違約處理專戶,了結違約結算會員及違約期貨商之自有部位。
    4. 四、與違約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期貨商須依本公司之指示,了結違約客戶之未沖銷部位。
  2. 違約期貨商應提供所屬客戶之交易明細表,交付承受期貨商。本公司對於拒絕交付之違約期貨商,得了結其所有客戶部位。
  3. 違約結算會員及違約期貨商之未違約客戶應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五個營業日內了結其部位或申請將部位移轉至其他期貨商。客戶未於五個營業日內處理者,承受期貨商得將該客戶帳戶內之未沖銷部位予以了結。
  4. 未違約之委託期貨商應另行選定結算會員,訂定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並於通知本公司後,始得恢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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