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724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三,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9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
所有條文
- 承銷契約經本公會同意備查後,證券承銷商或發行人如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申請變更原申報事項,應副知本公會,並於取得該單位核備函後,由主辦承銷商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