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0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買賣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2.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3.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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