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772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6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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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申請終止公司債券櫃檯買賣者,應由發行公司承諾收購公司債券,於第二條議案中列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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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購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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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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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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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發債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公司債券之發行總額、流通在外餘額及申請終止櫃檯買賣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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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公司承諾收購公司債券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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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收購起始日為終止櫃檯買賣之日,收購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終止櫃檯買賣者,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日前一個月公司債券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成交價之加權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