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772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623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應至少由董事會決議時對申請終止議案提請股東會討論表示同意之董事負連帶責任承諾收購公司股票,但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2. 前項承諾收購公司股票,應於申請終止之議案中列明下列事項,但董事會之申請終止議案得免列第五款,惟應於股東會之申請終止議案中列明:
    1. (一)收購起始日。
    2. (二)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
    3. (三)收購期間。
    4. (四)發送董事會及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暨其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5. (五)前項人員承諾收購之承諾書及各人員間個別收購比率。
    6. (六)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
  3. 前項收購起始日為終止櫃檯買賣之日,收購期間應為五十日,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辦理交割,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日或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之孰高者,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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