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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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國際債券之交付應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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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國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或私募之國際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國際債券,應自行持有而不得賣出,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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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取得浮動票面利率國際債券分割後第一次以後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國際債券,於營業處所議價賣斷交易時,應向交易相對人提交風險預告書,並以粗黑體或其他明顯字體標示稅賦負擔及最大可能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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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條件買入方式取得賣方之分割國際債券者,於到期前不得再行賣出,但證券自營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