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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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之,其交易及申報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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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斷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百分之一元;附條件採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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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十萬元、日圓一千萬元,其他貨幣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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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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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及交易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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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斷採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或萬分之一元;附條件交易以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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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一千元、日圓十萬元,其他貨幣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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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其交易單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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