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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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承作期間係指賣方交付交易標的予買方之日至賣還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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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附條件交易之交易標的於賣還日前,其所有權歸屬於買方,買方於附條件交易取得之債券,得再行賣斷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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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之附條件交易者,以交易標的次日參考百元價格計算之含息價格,為其期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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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之附條件交易之承作期間,區分為一、五、十個營業日,但其賣還日不得跨交易標的還本付息前五營業日至還本付息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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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事國際債券附條件交易,其所收入或支付之外幣資金不得兌換為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