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採本系統為買賣申報者,應依本系統畫面所列項目輸入,經本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2. 本中心於每日下午一時四十分,統計當日證券商於本系統對國際債券之買超部位,由本系統就該部位之一定比率以隱名、零利率、一個營業日到期為條件,申報附條件交易賣出。但證券商得修改申報利率;其已於營業處所議價賣出該期債券或為因應履約需求者,並得於下午二時前檢具證明文件修改或刪除賣出申報。
  3.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輸入之買賣申報,經本系統予以成交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成交資料。本中心得將本系統之最佳六筆買進與賣出報價及報價者名稱,併同成交行情透過網際網路及資訊廠商對外揭示。但證券商如採用隱名方式報價者,本中心將只對外揭示其報價資訊。
  4. 前項資訊廠商應依規定與本中心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
  5. 證券商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在營業處所為國際債券買賣斷交易者,應於成交後六十分鐘內,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於下午三時至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成交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交易資訊。
  6.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買賣第三條第七款之國際債券時,應於確定成交後,準用前項規定申報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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