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本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者,每筆買賣申報應先區分確定報價或參考報價,並依下列規定成交之:
    1. 一、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者,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2. 二、買賣申報為參考報價者,經其他證券商確認後,原報價之證券商得於二十秒內回應是否成交。原報價之證券商若確認成交者即行成交,確認不成交或超過二十秒仍未回應者,該筆報價視為不成交,本系統逕行取消之,但其他證券商得於原報價之證券商回應是否成交前取消其確認。
  2. 證券商使用本系統得向其他證券商詢價,被詢價之證券商所回應之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並依下列規定成交之:
    1. 一、詢價之證券商對被詢價之證券商所提供之買賣報價於二十秒內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2. 二、被詢價之證券商於詢價之證券商確認成交前得取消其買賣報價。
  3. 證券商使用本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及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每筆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但有下列情形者,其交易無法成交:
    1. 一、個別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二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
    2. 二、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賣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十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
    3. 三、下午二時之後於本系統有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之證券商,不得對該期次債券申報附條件交易買進,亦不得對其他證券商就該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為確認成交。
  4. 本系統每次成交以一交易單位逐一進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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