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
所有條文
- 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以中文或英文定期申報下列資料。但發行人或其發起人為第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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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上月份之發行資料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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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報完成日或刊印日後二十日內,將其年報之電子檔案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行人如為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者且未編製年報者,應申報其總機構或他公司之年報;外國發行人發行第四條之一之國際債券且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得以該保證金融機構之年報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