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除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外,其所發行之國際債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發行人經註冊地國撤銷組織登記、予以解散、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2. 二、轉換或履行認股權義務之標的已自其交易地證券市場停止或終止買賣者。
    3. 三、發行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業經其註冊地法院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4. 四、發行人違反政府法令、本中心章則及公告事項或櫃檯買賣契約情節重大者。
    5. 五、本中心基於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保護投資人權益,而有停止或終止國際債券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2. 國際債券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停止買賣者,發行人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前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恢復買賣,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本國發行人、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所發行之國際債券,其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事項,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五、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十二條之七之規定。
  4. 國際債券屆期或提前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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