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依第二十六條申報改帳,除有合理原因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外,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為下列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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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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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二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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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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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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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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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三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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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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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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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前款所定期限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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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除通知證券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及經理人予以警告外,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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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五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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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八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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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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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中心依前款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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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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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項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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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項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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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申報改帳如有虛偽不實,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