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第二十六條申報改帳,除有合理原因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外,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為下列之處理:
    1. 一、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二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2.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三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4. (四)未依前款所定期限改善者。
    3. 三、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除通知證券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及經理人予以警告外,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五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八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次以上者。
      4. (四)經本中心依前款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4. 四、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1. (一)依前項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2. (二)未依前項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5. 五、證券商申報改帳如有虛偽不實,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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