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所申請之國際債券發行總面值或流通在外餘額按年費率萬分之三,向本中心繳交櫃檯買賣掛牌費,但每次發行最低以新台幣五萬元,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2. 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繳交國際債券櫃檯買賣處理費:
    1. 一、發行人依我國相關法令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者,每期次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2. 二、發行人非依前款規定辦理者,每期次新台幣十萬元。但依相同基礎公開說明書再次發行者,每期次新台幣七萬元。
  3. 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係可分割者,另應繳足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櫃檯買賣處理費,每券新台幣三千元。
  4. 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第一項費率計算標準於申請時一次繳足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中心繳交櫃檯買賣掛牌費,惟繳交後經核准停止或終止買賣者,不得請求退還。
  5. 前開櫃檯買賣費用得以美元或發行幣別之約當金額繳交。
  6. 第一項及第四項櫃檯買賣掛牌費應按實際上櫃期間計收,不足一個月者以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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