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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除第三條第七款之標的外之國際債券本金與利息分拆後之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以下簡稱「分割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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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說明書或私募債券說明書應載明該國際債券係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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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國際債券不得含轉換權、交換權、認股權、發行人買回權或投資人賣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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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承諾買回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後,對分割利息國際債券之償付義務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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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國際債券之額度,如其登錄於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者,以其目前流通在外餘額為限;如其登錄於國外證券保管事業機構者,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於該國外證券保管事業機構所開設帳戶之帳載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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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國際債券為可分割,發行人應於申請櫃檯買賣時出具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上即載明該國際債券為可分割。並於還本付息契約書、代理契約書或還本付息作業方式說明書載明分割國際債券還本付息作業方式。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國際債券之本金與利息分拆或重組,應檢具「國際債券分割申請書」或「國際債券重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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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券別之國際債券於不同時間申請分割時,應適用第一次申請分割者之利息分攤基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