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時,得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國際債券或次順位國際債券:
    1. 一、發行人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或成立之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者,應符合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發行人為符合上開條件銀行之控股公司者,以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國際債券為限。
    2. 二、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最終條款及訂價補充說明書中加強資訊揭露。
    3. 三、該國際債券不得為無到期日。
    4. 四、該國際債券不得含股權相關之轉換權、交換權及認購權等權利或債券本金減記之條件。但發行人因無法存續,經其所屬國主管機關認定須轉換為發行人普通股或辦理債券本金減記者,不在此限。
    5. 五、該國際債券僅限銷售予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6. 六、發行人申請發行次順位國際債券金額加計總分支機構前已發行次順位國際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其總分支機構合計之其他國際債券流通在外餘額。
  2. 前項所稱次順位國際債券係指發行人約定其國際債券之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3. 第一項所稱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國際債券係指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