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依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種類之投資計畫及其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2.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3. 三、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2. 前項第二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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