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於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將資金運用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每年依自行訂定之期限定期申報。
  2. 發行人於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所募資金全數使用完畢後,除有正當理由並向本中心申請依其自行訂定之期限辦理者外,應於該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由評估機構出具對資金運用情形是否符合計畫書之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3. 發行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資金運用情形之評估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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