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所有條文

  1.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自發行日起至全部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均經驗證完成時止,至少每年一次,於自行訂定且向本中心申報之期限內,將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依其自行訂定之頻率辦理申報。
  2.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委由評估機構對其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進行驗證並出具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3. 發行人應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及頻率,將前項評估報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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