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9條、第27條、第30條;增訂第2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2.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3.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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