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792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之交割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掛牌交易。
  2. 股票期貨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者,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2. 二、其他特殊事由,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4.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5. 前四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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