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792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交易日同標的證券。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五時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時。
  2. 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股票期貨契約,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3. 標的證券市場如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如標的證券市場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標的證券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惟必要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4. 標的證券市場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日及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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