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792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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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時,該標的證券期貨契約應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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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停止交易之契約,係適用盤後交易時段者,得於其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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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適用盤後交易時段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契約調整致代號變更,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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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於下午五時以後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自本公司獲悉該消息後,該標的證券期貨契約當日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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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標的證券期貨契約當日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始取消原定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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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有關法令、本公司相關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股票期貨契約予以暫停交易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交易或終止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交易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