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792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分配收益者,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進行契約調整,其契約調整方式如下:
    1. 一、股票期貨契約買賣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持有部位者,應於契約調整生效日或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就相當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分配之收益數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調整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辦理。
    2. 二、調整後契約約定標的物為除息之標的證券,不含受分配之收益。
  2. 前項調整數,併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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