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792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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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調整生效日,為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日或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前第二個營業日。但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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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設合併或股份轉換予新設公司者,契約調整生效日為合併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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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彌補虧損減資或僅以現金退還股款減資者,契約調整生效日為標的證券恢復買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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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調整生效日,本公司得視個案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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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前持有之股票期貨契約部位,及契約調整生效日後所建立之股票期貨契約部位,其交易與結算作業均應依調整後契約內容進行。